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可否約定仲裁
可以約定仲裁。
建築工程合同的特點是履行週期較長,合同內容專業性強,糾紛解決的複雜程度較高。
當出現糾紛時,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當事人依據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等,對糾紛進行協商,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建築工程領域有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可以對雙方爭議進行專業的評判,給予雙方專業意見,比如造價的鑑定等。
第三、仲裁或訴訟。前述方式對於糾紛的解決均無效果,那我們就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是需要簽有仲裁協議,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是要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的,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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