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糾紛雙方可以協商私了嗎
施工合同糾紛2.02W
我們知道,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容易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仲裁,還可以調解。施工糾紛雙方可以協商私了,需要簽訂協議,私了時,雙方應該平等協商,意思表示應當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約定違約責任,就合同爭議事項提出解決方案。如果不履行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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