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是多少?
一、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是多少
民法典裏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3%,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二、關於建築工程質保金有哪些規定?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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