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否變更孩子撫養費
離婚後能否變更孩子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應該結合被撫養人的成長!撫養費能否變更以及如何變更時,應以離婚協議爲基礎,重點審查離婚協議簽訂的背景,被撫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及是否出現必要的變更情形。針對具體案件時,既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同時又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能否保證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醫。比如:撫養子女的一方,儘管協議約定不要求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應予以變更。在夫妻雙方均具備較好撫養能力時,對於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爲衡量標準重新確定另一方的撫養責任的,則不應准許。只要撫養人一方自身具備的撫養條件能夠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來衡量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的多少。
應充分考慮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也規定,子女有正當理由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上述規定中提及的“必要時”和“正當理由”實際是比較寬泛的概念,很難讓人準確界定哪些是必要時或是正當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們從中不難體會到這些法律規範的立法意圖,其實質是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司法實務中,審判人員須將充分維護被撫養人身心健康作爲審理此類案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考慮被撫養人實際需要的不斷增加、當前和今後人均消費性支出的增長以及父母雙方撫養能力的逐步提升等因素。
撫養費的變更需要有關的當事人雙方進行有效的協商,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更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保障會有着法律上的維護,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會有不少的麻煩,除了當事人的分歧以外,有關的程序操作也會存在不小的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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