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更改探視協議可以嗎
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和決定離婚,那麼兩人所生的孩子只能歸一方所有,至於歸誰則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裁決,另一方可與撫養孩子的一方簽訂探視協議,在規定條件下可探視孩子。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滿足探視協議可以更改探視協議嗎?如果可以,那麼要更改探視協議可以更改哪些方面?本站爲您解答。
一、其中一方不滿足探視協議可以更改探視協議嗎?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院擁有訂立一次探視協議的權力,所以,在民政局協議已經存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探視方與撫養方的履行協議的程度來中止或者恢復探視權的履行。對方申請法院從新訂立協議是可行的,但是隻能申請一次。因爲在民法典中並未規定協議離婚的協議內容中有了關於探視方式的內容後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制定,所以只要沒有違背民法典的內容,協議應當有效。
也就是說,一方在不滿足現有探視協議的情況下可以更改探視協議。
二、要更改探視協議可以更改哪些方面?
更改探視協議需要探視的時間、地點等方面重新作出規定。
(一)時間:對於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於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
(二)地點: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範圍。
(三)方式: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爲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於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男女雙方在離婚後簽訂對孩子的探視協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更改探視協議就要考慮孩子的感受,同時雙方必須按照規定協商好。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於要更改探視協議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可查看延伸閱讀了解其他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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