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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生子撫養歸屬應當如何進行確定?

當代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的話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進行明確的規定,有的時候法院在進行離婚判決的時候會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來進行確定,那麼婚內出軌生子撫養歸屬應當如何進行確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婚內出軌生子撫養歸屬應當如何進行確定?

一、婚內出軌生子撫養歸屬應當如何進行確定?

2週歲以上的孩子,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是對等的,此時應該看哪方更有能力撫養孩子,從經濟能力、居住環境、照顧孩子、學歷等方面考慮,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而不僅僅考慮誰的錢多。

但如果夫妻雙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撫養權: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首先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其實我國是有幾個原則的包括如果說是兩週歲以上的孩子的撫養權雙方都是對等的,其次就是如果一方存在過錯可能另外一方獲得撫養權的機率就大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