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一、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時止。子女年滿18週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二、可以中止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可否中止給付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離婚父母一方實際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給付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根據經濟能力對其撫養費的負擔予以減少或者中止給付,而對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適當增加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某些條件出現下,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少或者中止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所以說,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三、中止支付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2、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現實司法實踐中可能還會有其他情形存在,這個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判斷。
如果生活中發生一些變故,使原先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請求法院判決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這個在原夫妻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基礎上是可以依據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訴的。
一般我們說父母支付孩子撫養費其實都是在父母離婚之後,但這並不代表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不撫養孩子,只不過此時父母關係好,本身也是用共同財產來撫養子女的,因而也就不用劃分的那麼清楚。一旦父母離婚,他們的財產分開了,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要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就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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