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該有哪些內容?
我們能夠知道監護人是有監護權利,作爲被監護人也是有被監護的權利,但是作爲政府部門來講,那麼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該有哪些內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於沒有民事能力的人應該有被監護的權利,下面我們來詳細的展開描述。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在我國,無民事能力的公民就是所謂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時候,那麼該如何處理呢,如果處理不得當,會對未成年人的心身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擾和健康,在這裏,本站小編向大家普及一下,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這裏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爲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爲、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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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我們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就能夠了解了關於被監護人的一些相關的基本舉措,其實也就能夠充分的說明了作爲監護人應該行使了哪些的權益,本篇文章的就是關於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該有哪些內容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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