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申請爲丈夫的監護人是否可以
一、妻子申請爲丈夫的監護人是否可以?
一般成年人是不需要監護人的,如果丈夫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妻子可以成爲丈夫的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如果說,在結婚之前男方就是屬於精神病人,那麼法律上雙方不可能是妻子和丈夫之間的這種正常的婚姻關係,因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可以正常的辦理結婚證。婚後丈夫成爲了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就算不需要申請,在法律上妻子本身就是丈夫的合法監護人,妻子要離婚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有他人申請爲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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