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離婚後可以不要撫養費?
父母離婚對於子女來說是最爲不利的,從小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對於子女來說纔是最好的教育,當然除了環境以外,還有更重要的就是撫養問題,那麼如果說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撫養費問題應當怎麼辦呢,什麼情況下離婚後可以不要撫養費呢。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探視權是對方的權利;支付撫養費是對方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情況下離婚後可以不要撫養費這一問題,小編認爲主要就是根據一方的生活能力以及經濟能力來看,如果說一方連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或者連自己都沒法養活的話,那麼支付撫養費就更加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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