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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哪裏開您知道嗎?

監護人證明哪裏開您知道嗎?

在生活中監護人一詞您可能聽到不少了,無論是未成年的孩童還是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或是已是耄耋之年的老年人,都需要一個監護人來履行照顧的義務並確保他們的相關權利,尤其是後者,爲了減少法律糾紛,更好的完善權利就需要開具一份監護人證明。那麼,監護人證明哪裏開?法律上如何確定監護人?針對這些法律問題,本站爲您整理了下面的法律知識。

一、監護人證明哪裏開?

您可以到被監護人所在居委會或派出所諮詢開具。

二、誰可以做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以上就是針對監護人證明哪裏開具以及如何確定監護人我們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您可以到所在居委會及派出所開具,並根據我們整理的知識來實際確認監護人順序,希望這些可以爲您提供幫助。同時因爲文章篇幅限制,我們未能詳盡解答,如果您還有存在疑問,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網站律師,我們也將竭誠爲您奉上最專業的法律解答。

標籤: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