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減免的政策是什麼?
雖然我國有計劃生育政策,而現在也全面實施了二胎政策,但是超生的家庭也有很多。因此,這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就要被徵收社會撫養費了。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那麼,社會撫養費減免的政策具體是什麼呢?接下來就一起隨小編詳細的瞭解一下子吧!
社會撫養費的最新政策
社會撫養費如果按省會城市中夫妻雙方均爲城鎮戶口且超生一個子女、對夫妻雙方分別計算,在徵收標準統一後,不少省份都將大幅下降。如北京市,2013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40321元,現行徵收標準是3至10倍,夫妻雙方最低會被徵收24.1萬元、最高可達80.6萬元,而且如果實際收入高於平均水平,則按實際收入爲基數的3至10倍徵收。按統一後的標準,徵收額最高不超過24.1萬元。再如成都市,2013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29968元,現行徵收標準是6至8倍,夫妻雙方最低會被徵收35.9萬元,最高47.9萬元。按統一後的標準,徵收額最高不超過17.9萬元。收入超過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類似有較大幅減少的城市還有上海、廣東、陝西、江蘇、河南等地。廣東和陝西的現行標準爲按基數的3至6倍徵收,上海和河南爲3倍,江蘇爲4倍。
一、關於社會撫養費減免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因此,根據社會撫養費減免的政策,需要符合條件的超生的家庭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供必需的可以證明自己符合規定的有關材料。其他家庭則需要按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進行社會撫養費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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