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於孩子的探視權爺爺奶奶有嗎
一、離婚關於孩子的探視權爺爺奶奶有嗎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說,爺爺奶奶要行使對孫子女的探望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女,只能通過孩子的父親行使探望權的時候陪同探望。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後的一方行使探望權受到阻礙的時候,是可以過訴訟來解決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但判決生效後,如果承擔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話,法院是很難直接強制執行的,只能通過對義務人罰款拘留等間接的方式,來迫使他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如何爭取探視權
(一)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三)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四) 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法律中有規定,探視權是父母享有的,而作爲上一輩的人,比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實際其實並沒有探視權,若需要對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進行探視,那麼只能通過孩子的父母行使自己的探視權來探望。若一方在行使探視權的時候,有嚴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那麼可以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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