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有探望孫子孫女的權利嗎
從感情上說,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探望孫子、孫女或外孫、外孫女是人之常情,然而,從法律上來講,爺爺奶奶探望孫子、孫女的權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視子女的權利,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還指出,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所以,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對拒不履行的可運用法律強制執行。但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要探望孫子、孫女或外孫、外孫女,則應得到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的許可,畢竟情理不能代替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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