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放棄探視權嗎?
一、離婚可以放棄探視權嗎?
可以放棄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權利,是一種延伸的親權,不能自由處分。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父或母親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看,放棄探望權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放棄探望權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權利,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探視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爲對象強制執行的。
實現探望權的方式: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離婚之後可以放棄自己的探視權,探視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父母離婚之後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人行使探視權時,不用爭得撫養權人的同意,行使探視權的行爲,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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