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單位能做監護人嗎
一、根據規定單位能做監護人嗎
“單位可以作爲監護人的,需要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要想成爲監護人的,首先自己肯定是要具有監護的能力,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成爲監護人的條件,那麼纔有可能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而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爲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爲其配偶。
二、監護人證明在哪裏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爲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於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是被限制了行爲能力的人來說,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是由父母,配偶或者是其他的親屬來進行擔任,並且單位也是可以作爲監護人的,但是當監護人產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由居委會來進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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