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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胎兒是否有撫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胎兒是否有撫養費

一、人身損害賠償胎兒是否有撫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胎兒是否有撫養費這個問題目前還存在着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爲,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侵權行爲發生時腹中胎兒不具有公民資格,無權利能力,不屬於實際被撫養人,不能獲得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爲,侵權行爲發生時胎兒雖未出生,但已經事實存在於母體,在訴訟時效內胎兒出生並存活,侵權行爲造成了女出生後被撫養的損害,應當獲得賠償。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繼承法》設立了特殊保護制度,其中第28條明確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但是,該規定並未明確界定被撫養人是否限於“侵權行爲發生時受害人實際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二、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1)被撫養人在18週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週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週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週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法律制度中雖然也保留了關於胎兒的相關權利,比如胎兒的繼承權,但胎兒沒能如期出生或者出生的時候就是死胎,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法律上對人身損害案件當中胎兒的生活費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所以,這裏也只能是建議大家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再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