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還可以追討未成年時的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3.3W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給付撫養費的期限正常是到子女成年爲止,當然,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尚在校就讀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因此,追討撫養費只有在子女符合成年之前、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但已經能夠獨立生活之前或成年後無法獨立生活的情況下,才能夠嚮應付撫養義務的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尚在校就讀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因此,追討撫養費只有在子女符合成年之前、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但已經能夠獨立生活之前或成年後無法獨立生活的情況下,才能夠嚮應付撫養義務的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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