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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解釋有哪些?

一、探視權最新解釋有哪些?

探視權解釋有哪些?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爲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爲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二、探視權有什麼特徵?

1、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爲前提。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必定不同於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2、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爲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於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探視權具有一定的限制,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沒有探視權,擁有探視權的一方沒有撫養權,擁有探視權的人,行使探視權時,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法院可以依法終止探視權,探視權具有單向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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