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私自流產侵犯生育權嗎?
妻子不願意生育私自流產,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夫妻雙方是否生育,丈夫只有建議權,決定權在妻子手中。現代女性即使在結婚以後不願意生育孩子,也並不會觸犯法律,丈夫並不能以此告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對於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爲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爲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藉助於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權利的主體限制在女性身上,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
法律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並沒有規定如何保障生育權,在這裏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裏,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在學術上仍存在探討空間。
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爲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爲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爲,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爲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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