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異地執行在法律中怎麼規定
一、探視權異地如何執行
1、探望權是未直接撫養一方父母的權利。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實現應以子女利益爲出發點。現代親權的設立,其目的不是爲了實現家長對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實現子女對親情的需要。同時,探望權的實現必須充分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2、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十週歲,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十週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3、探望權的實現先由當事人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判決。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話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須根據子女和父及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定時看望,也可以是週末共住或假日共住,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爲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上,當事人應積極達成協議,這樣有利於雙方配合實施,如達不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二、探望權的相關知識
1、探望權的主體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爲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衝突。
2、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爲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爲,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通過上文,異地離婚夫妻應該知道法律中對探視權異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有些瞭解,探視問題一般都是先由雙方夫妻進行協商從而確定的,同時也要徵求下孩子的意見,但如果行使探視權遇到阻礙,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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