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期間出現意外的相關規定?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會因爲離婚而忽略孩子的感受,因爲離婚之後孩子,勢必會跟其中的一方單獨居住,那麼另外一方只能夠進行探視。但是在探視期間經常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說很多人想知道離婚後孩子探視期間出現意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孩子探視期間出現意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離婚之後如果孩子在探視期間出現意外的話,那麼相關的責任人員是需要承擔具體的責任的。
二、探視孩子時能帶走嗎?
離婚後探視孩子,如果孩子原意(滿10歲)並且對方也無異議則可以帶走。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能帶走,還可能引發別的情況時有可能中止探視權。
三、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如果對方拒絕履行探視權該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 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 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 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在這裏小編必須明確的告訴大家,離婚之後孩子在探視期間出現意外是需要明確具體的情況的,比如說是由於他人侵權所造成的,那麼侵權人自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是因爲但是人所造成的,那麼探視人也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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