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給撫養費,另一方可以起訴嗎?
有的人離婚後,不按照約定或法院的判決支付給孩子撫養費,面對這樣的情況,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呢?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情況下也是可以不給撫養費的。那到底什麼情況下離婚能不給撫養費,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給撫養費可以起訴嗎
對方不付撫養費,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我國對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上述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實際上是可以的,但有條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此時強迫父母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則從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說不通的。
看了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對方不給撫養費的情況下,該如何來追討撫養費了吧。但需要注意,有一些情況下是法律中規定的可以不給撫養費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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