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中有關於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但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雖然法律規定兩歲以下孩子通常由母親撫養,但是男方就沒有撫養了嗎?下面將對孩子撫養權歸誰,兩歲以下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進行分析。幫助各位進行深入瞭解。
一、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對不同情況下孩子撫養權的劃分:
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另外還可以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由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兩歲孩子撫養權法院如何分配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應當屬於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女方生活。同時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不是母方無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3、在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情況下,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4、父母雙方協議並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准予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並且還須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定,更有利於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呢?這還需要根據實際的一些因素進行考慮,包括孩子的年齡、父母的經濟收入、家庭環境等等。總之,法官在對撫養權作出判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一切以子女的利益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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