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委託人作爲法定監護人可以嗎?
監護制度是我國法律爲了對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等民事行爲能力欠缺的人所設定的一種保護制度,以便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正常民事交易活動。法律規定的監護分爲兩種,一種是法定監護即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一種是指定監護即根據有關部門的指定。那麼委託委託人作爲法定監護人可以嗎?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監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委託人作爲法定監護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
委託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爲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託,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爲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該種監護方式在法律中的體現表述爲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此種情形可以涉及委託人法定監護情形的實現。雖然原則上法律僅規定兩種監護方式,但從監護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委託監護在司法實踐中是具有實用性和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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