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監護人順序的規定有哪些
擔任監護人順序的規定有哪些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爲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關係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監護人在未成年的成長過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瞭解,按照有關的要求進行的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一個合理的區間,這樣自己的權益保障會有充分的認識,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解決上需要按照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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