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探視怎麼約定
一、離婚協議關於孩子探視怎麼約定
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於子女探望權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XX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XX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在每個月的單週六上午九點到女方處接XX,在次日週日下午七點前將XX送回。每次探望過程中,若遇有特殊情況,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探望時間、方式可以做出適當調整,但該調整效力僅限於當此探視。
另外,探望權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惡意違反探視權的約定,譬如,一方想帶孩子出國旅遊,但另一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氣之下利用探望機會將孩子帶走,另一方即使報警,派出所也不好處理。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再約定一方將子女帶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望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望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另外待孩子10週歲以上,具體探望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爲轉移。
二、關於孩子探視權的約定應注意原則
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當然,該條規定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外一方需要向孩子支付撫養費,同時能擁有對孩子探望的權利,在離婚協議當中對於探視的約定,需要進行關於時間地點以及方式上的約定,這樣可以避免很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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