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增加撫養費證據都有哪些
通常在父母離婚或者分手的情況下,需要同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其中主要就包括了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通常會由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實際支付撫養費。而日後也有可能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這個時候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那一般要求增加撫養費證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增加撫養費證據都有哪些
若要起訴變更撫養費,我們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應證據主要是:
(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
(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稅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纔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如何增加孩子撫養費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不管是撫養費還是撫養權,其實在之後都是允許進行變更的。而在增加撫養費或者降低撫養費的時候,相應的肯定要提供一定的證據才行,不然法官也是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至於應當增加或降低多少撫養費,就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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