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有男孩一般怎麼判
一、夫妻離婚有男孩一般怎麼判?
孩子的年齡以及目前跟隨哪方共同生活,對撫養權的歸屬具有較大的影響。具體來說:
(1) 兩週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的;
(2)兩週歲到八週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孩子更多,目前隨哪方共同生活,其次看雙方的經濟條件,最後看雙方學歷、戶口等其他因素綜合做出判斷;
(3)八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看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願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區,對於六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也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二、子女的撫養費 給付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怎麼定的?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孩子的撫養權不是根據孩子的性別來確定的,是以孩子的年齡來確定的,一般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父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只要出發點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爲目的即可,不跟隨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支付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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