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孩子不滿兩週歲,則一般歸女方撫養。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確定撫養關係時十週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
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麼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係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首先,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其次,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其三,對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其四,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綜上所述,不管怎麼樣這個夫妻離婚的話對這個孩子的影響和打擊也是很大的,但至於這個孩子的撫養權歸誰的話多數是由法院做判決的,但如果這個孩子在十週歲以上的話,法院是綜合考慮孩子的意見的,不過孩子跟了那一方,對方也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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