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我們說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都是指未成年子女,然而現實中有的情況下,父母對成年子女仍然是負有扶養義務,需要支付撫養費的。那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法律依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時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解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在校就讀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獨立生活,他們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繼續支付撫養費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還有義務負擔撫養費,在這一問題上,《意見》與《解釋》之間存在着衝突,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適用問題。《解釋》與《意見》都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問題。但《解釋》是在《意見》之後生效的,依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它的效力要高於意見,當二者對某一問題的規定出現不一致時,以《解釋》爲準。尚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雖未獨立生活,但他們並非客觀不能獨立生活,而是出於各種主觀原因沒有獨立生活。有的是爲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學習上,在求學期間多學些知識;有的則是因爲依賴性比較強的原因。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這類羣體如果不是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導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權不再支付,因爲父母此時已經不再負有撫養的義務。
二、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如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解決,法院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來確定的。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無固定收入,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很多時候,子女雖然成年了,但是其可能仍在讀書暫時不具有經濟能力或喪失、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那麼此時父母就仍然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爲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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