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怎樣的
雖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纔有撫養的義務,但在子女已經成年,卻沒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父母又有能力的,也是要繼續撫養子女支付撫養費。那麼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養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2、撫養費給付期限。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撫養費給付方法。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情形
撫養費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特殊的情況下,若成年子女確實無獨立生活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仍有可能需要繼續給付撫養費。
可以用“三分法”分析三種不同的情況:首先,對於確實因身體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導致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獨立生活、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子女,婚姻法中已明確規定了父母有繼續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父母應支付基本的生活費用;其次,對於因病就醫但又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的疾病已經影響到其獨立獲得經濟來源的能力,應認定爲無法獨立生活,父母作爲家庭成員有相互扶助的義務,應酌情承擔一定的比例;再次,對於成年子女單純主張教育費用的,由於其已具備勞動能力,可以通過打工、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維持正常生活學習需要,因此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的,可不再承擔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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