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後爲照顧子女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一、如果死後爲照顧子女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我國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規定:
遺囑信託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繼承法規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鑑定個人遺囑,這是確定遺囑信託成立的條件
第二步,確立遺囑信託
第三步,編制財產目錄,然後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計劃,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二、遺囑信託注意事項是什麼?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6、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7、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三、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都有什麼步驟?
1、鑑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爲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爲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係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爲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覈定。信託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爲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爲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爲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着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現實中,只有當委託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交付給信託機構時,這時就是遺囑信託。也可以理解爲委託人提前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如何規劃,詳細訂立在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也就是委託人死亡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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