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能夠作爲遺產繼承嗎?
一、什麼是公房?
公房又稱爲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票,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自2003年《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以來,使用權房交易逐漸活躍。儘管該項業務仍面臨很多問題,但在《通知》的指導下,這一交易市場的混亂狀況開始得到好轉。然而隨着試點工作日的結束,有關《通知》的後續政策卻遲遲未出臺。
公房也稱使用權房。使用權房買賣,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法有償轉讓租賃權,因此不同於產權房,只要產權明晰,通過房產交易中心就可以進行權益轉移。使用權房的產權屬國家所有,所以必須經過國家委託經營管理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才能批准轉讓。因此,這個審覈報批的過程主要集中在房管部門。爲此,欲購買者必須對此類房屋的租賃權轉讓程序、條件、要求等注意事項瞭解清楚後,才能進行實質性的操作。
二、公房能夠作爲遺產繼承嗎?
所謂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後,繼承人依據《繼承法》規定,對死者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其中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但這裏的房屋,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以標準價購買並已辦理產權證的公房(俗稱房改房)。未購買並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因此,公房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係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爲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後該租賃合同自然消滅,但作爲共同居住的人有優先承租權。因此,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居住使用。對房管局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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