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納社保是否可以繼承?
一、個人繳納社保是否可以繼承?
不可以
“社保不可以繼承,但是職工在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養 老 保 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同期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時,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二、雖然養老金可以繼承,但是我們要注意區分以下這2種情況:
1、參加社保的人員在未達到退休年齡時死亡的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若其個人賬戶中還有餘額的,其個人繳納的本金以及利息可以作爲遺產由遺屬進行繼承,具體的繼承順序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另外,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參加社保的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爲139個月,即達到退休年齡後,個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分139個月發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裏的餘額都可以繼承,包括個人繳納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是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並且免徵利息稅。
三、醫 療 保 險
醫療保險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四點進一步指出:個人帳戶(注:指基本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社保的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裏的餘額可以繼承,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積累額,應當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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