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還能繼承遺產嗎
一、宣告失蹤還能繼承遺產嗎?
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失蹤知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道:“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二、失蹤幾年可以宣告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三、法定繼承人宣告失蹤怎麼處理?
1、辦理宣告失蹤;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民法總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2、按照正常情況繼承,把失蹤的繼承人的份額提存。
如果回來,財產歸他所有,如果死亡且是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他的財產代位繼承或有他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如果是在之後死亡的,由他的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宣告失蹤,和法定繼承人宣告失蹤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了,在失蹤滿4年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當事人死亡,從法院正式宣告當事人死亡以後,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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