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承房產個人所得稅規定是什麼?
一、上海繼承房產個人所得稅規定是什麼?
直系親屬:取得時費用:合同價1%公證費免徵契稅。非直系親屬合同價1%,公證費3%契稅。賣出時所需費用:
1、直系親屬賣出時的合同價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賣出時的合同價5.65%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特殊情況(滿5年唯一一套住房,個稅免徵。滿5年普通住房,免徵營業稅及附加。被繼承人購房時的上手材料可以抵扣)。
2、非直系親屬:賣出時的合同價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賣出時的合同價5.65%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二、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民法典》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爲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爲,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爲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爲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更詳細說法(補充)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爲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爲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爲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在稅收方面是存在着一定的優惠的,比如在契稅方面是的免徵收的。但是如果要將自己繼承得到的房屋賣出的話,還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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