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在了財產繼承權由哪些主體可以獲得?
一、老人不在了財產繼承權由哪些主體可以獲得?
老人不在了財產繼承權由其配偶、子女或者是老人的父母等民事主體可以獲得,具體由《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老人訂立遺囑的步驟
1、第一步:釐清遺產範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後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爲遺產進行分配。
2、第二步: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爲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3、第三步: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爲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爲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第四步: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爲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爲繼母養老送終等。
5、第五步: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於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爲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纔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老人離世之前若是已經訂立了遺囑,只要在其死亡該遺囑有效,那麼就需要按照遺囑之中的內容,來處分其遺產。若是能夠舉證遺囑無效,或者自始至終沒有遺囑的,就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分割遺囑。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繼承之後,可能需要承擔老人沒有還完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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