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農村宅基地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繼承者喪失繼承遺產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只有屬於遺產才能被繼承,明顯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故此不能被繼承,對於其他的可以被繼承的遺產,若是沒有遺囑,則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那麼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作爲繼承人來說,都是平等的享有一樣的繼承權,並不能剝奪任何一方繼承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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