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放棄的限制是怎樣的
一、繼承權放棄的限制是什麼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
(一)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爲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二)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採取合法的形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爲前提作爲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爲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爲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繼承人的繼承權除了可能會喪失外,其實也是允許主動放棄的,而在主動放棄了之後,也就相當於不在對放棄的遺產進行繼承。但要注意,這裏放棄的一般都是明確說明了的遺產。比如,繼承人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但對於母親遺產並沒有作出放棄的表示,那麼以後在繼承母親遺產的時候,沒有被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仍舊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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