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益嗎
一、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遺囑人採用了書面或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則不是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達意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爲口頭遺囑存有爭議。如將點頭搖頭和手勢這種表示認定爲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因爲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藉助他人的提問行爲才能完成,這並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於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
二、口頭遺囑需要多少個證人
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生活中,往往會發生各種意外,很多人對於意外是沒有預料的,因此在意外發生時就不可避免的想要安排好身後事,有時候在環境限制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口頭遺囑的方式來安排身後事。
口頭遺囑生效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發生危急情況時;
2、在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
3、遺囑見證人有民事行爲能力,同時非繼承人、受遺囑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同時滿足前3個條件,纔可以做出一個有效的口頭遺囑。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錄音遺囑來使口頭遺囑無效。因此,律師建議,爲保障遺囑的有效性,立遺囑人在做口頭遺囑時,首先需確保滿足口頭遺囑生效的三個條件是完全具備的,同時注意在危急情況解除時,通過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或者錄音遺囑的方式再立一次遺囑。
由於口頭遺囑的訂立是發生在情況危急的時候,因此要是該危急情況被解除了,那對應的該口頭遺囑也會被認定無效。之後若還想要通過遺囑方式分配遺產,就還需要被繼承人格外以其他的形式訂立遺囑。即使沒有訂立其他的遺囑,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也不會再按照口頭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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