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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的生效條件

打印遺囑的生效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一是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符合本法規定的資格、數量、在場見證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當遺囑有多頁時,如果僅在一頁簽名,其他頁的內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換,爲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對遺囑的每一頁仔細覈對並簽名,對遺囑的內容作出確認。
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最後一頁簽名,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打印遺囑有效。
三是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標籤:打印 遺囑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