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安置補償算遺產嗎
一、拆遷房安置補償算遺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爲遺產。
因房屋承租人並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不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遷前身故,因爲原承租人身份無法獲得的補償,這一身份利益也無法作爲遺產分割。
二、公房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爲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後,私自處分或欲佔爲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爲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爲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繼承嗎?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爲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法律規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並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承租。
衆所周知土地所有權的國家的,在國家需要用土地的時候,會向大家徵收,不過是有償徵收,並且徵收的標準是要求被徵收人的省會水平不得低於之前的。所以大家不要坐地起價,這個標準是國家根據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計算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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