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時間有效期是怎麼樣的?
一、放棄遺產繼承時間有效期是怎麼樣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遺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爲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如何寫放棄遺產的繼承聲明?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雖然遺產放棄繼承是個人的自由,但弄不好,也會形成很大的矛盾。有的放棄繼承是想把自己的份額給特定的親人,這時更要注意,沒有特別說明的,其他繼承人都能繼承到你放棄的份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是可以放棄的,但是需要本人的同意,而且這個遺產開始的時間也是在當事人死後纔會有效,對於放棄的話,那隻要繼承者把遺產分配完成,就意味着這個事情已經處理成功,從而有效期就會失去,每個流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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