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效力
公證遺囑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公證遺囑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證遺囑能夠有效地確認遺囑指定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從而有效實現遺囑人對身後事務及財產的處置意願。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應優先按遺囑確立的分配原則處置遺產,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時才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繼承人共同享有。雖然從法律上講,只要是合法的遺囑都會產生這種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證遺囑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公證員按照嚴格的公證程序進行證明,能夠更加合法、充分地體現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證明力更強,可信度更高,成爲遺囑人最希望採取的遺囑形式。而實踐證明,公證遺囑的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有其他利害關係人想要推翻遺囑,也極其困難,鮮有成功案例。
2、優先效力。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遺囑內容發生衝突,以公證遺囑爲準,即確認公證遺囑爲有效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內容不再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就是體現在與其他四種遺囑的效力比較上,首先,當有不同方式的遺囑並存且內容發生牴觸,應直接認定公證遺囑效力更高。
3、證據效力。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以公證書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別證明力的法律文書。公證遺囑除了指定受益人,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對遺產進行處分以外,還有諸多證據功能。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其內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證據,而且證據效力相當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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