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世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一、未出世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未出世的孩子有繼承權,在進行遺產分割時,不得處分應該被此沒有出生孩子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應該預留出來,待其出生後歸孩子所有,若是其出生即死亡,那麼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此被預留處理的遺產了。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201.01.01生效)
1、自書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三、腹中胎兒的繼承權怎麼放棄?
胎兒的繼承權不能放棄,因爲他人沒有權利替胎兒做決定。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道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屬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
法律上雖然保護胎兒的繼承權,但胎兒的繼承權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的,除非胎兒出生以後具有生命體徵,這樣胎兒就可以順理成章的繼承遺產,但胎兒出生以後也有可能直接就是死體,當事人沒有生命體徵的自然就沒有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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