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農村的土地怎麼繼承
一、父母去世農村的土地怎麼繼承?
農村的土地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或贈與。但是,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多分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少分遺產?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遺囑中把宅基地作爲私人財產給分配了的話,關於宅基地分配的條款是無效的,但因爲地隨房走,所以子女在繼承自建房的同時,實質上也就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類似於審批了宅基地以後沒有修房子的,當事人去世後宅基地收歸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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