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遺囑見證人是否可以?
一、2個遺囑見證人是否可以?
根據《繼承法》第1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爲見證人在場見證: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通過上述分析,可得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則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附: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並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爲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
一般來說,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形式的遺囑都要邀請兩名證人以上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但是最好的方法還是以主人和證人由律師進行陪同。前往公證處對遺囑進行相關公證。只有公證後的遺囑產生的相關法律效力纔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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