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一、現在的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
我國法律從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羣衆也認爲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對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爲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事實婚姻是很早的事情,之前法律有承認過,根據最新修訂的婚姻法,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對於未婚同居的,按照同居處理。事實婚姻構成有嚴格的時間條件。同居的雙方分手,在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上可以參考婚姻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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