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一、現在民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即法律認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條也就是說,雖然爲經過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登記將事實婚姻轉化爲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實婚姻就是屬於以結婚爲前提而進行合法的同居,但對於現在的民法對於此行爲已不在進行保護,只要沒有進行登記結婚那麼自己的權益就不會受到保護,所以,婚姻法的規定都是有依據性的,只要誰違反了婚姻法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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